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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”的问题,市场监管总局回复

来源:江苏省塑料及塑料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时间:2024-03-12 浏览量:163

       近期,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“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”的问题,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。

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咨询

       问:

       您好,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,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,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?

       答:

       按照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、服务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或者提供。需要指出的是,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。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,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。也就是说,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,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,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。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,之所以设定过渡期,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、顺利过渡到生产(或提供)满足新标准的产品(或服务)留出时间,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。因此,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,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,不能再生产、销售、进口。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,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。

       回复部门:标准技术司

       时间:2024-03-07


注:转载自质量与认证